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社科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川教〔2006〕304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社科联
关于印发《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社科研究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规划管理,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社科研究和队伍建设,繁荣和发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经省教育厅和省社科联反复协商研究,决定共同建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了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成立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三:《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社科联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哲学社会科学 重点基地 建设 通知
附件一: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研究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四川省社科研究与人才优势,进一步整合社科研究力量,优化社科资源配置,促进科研体制和机制创新,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精品生产和重点项目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需建立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此,特制定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由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共同认定建立,并由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组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领导小组进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与基地的联系及受理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 重点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承担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承担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接受省委、省政府及其他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课题。
二、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四条 重点基地的申报条件
重点基地要有明确的主要研究方向,所在学科领域有较明显的领先优势、较好的研究基础、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合理的科研人员梯队结构(包括年龄、职称和学历学位结构)。专职科研人员以承建重点基地的单位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参加。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
第五条 重点基地的建设要求
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四川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四川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基地建设,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支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受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文献资料、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为党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中优势,形成良好的自身运行机制,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三、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重点基地是承建单位内单独设置、实体性的科研机构。由本单位领导、建设和管理,接受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给与指导与支持。
第七条 重点基地要成立有明确分工的领导机构,定期通报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2、负责重点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基地的申报进行评审、检查、评估。
3、做好重点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重点基地承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审定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基地提供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配套经费支持。
4、为重点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专职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重点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告重点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十条 重点基地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落实重点基地的建设计划。
2、制定并完善科研管理、工作管理、档案管理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制定重点基地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省社科联规划办的项目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4、组织协调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5、组织重大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基地可以内设研究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重点基地的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三年,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一般不得兼职。
3、重点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基地主任与单位主要领导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规定主任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及主要职责
1、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省内、国内外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9—11人组成,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承建单位主要领导聘任。重点基地主任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应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2、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项目指南制定和研究项目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四、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研究项目应以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四条 重点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题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应用层面转化,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重点基地要建立学术活动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高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五、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原则上由承建单位投入。省属高校重点基地建立的头4年,省教育厅给予科研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省社科联对重点基地提供科研项目及项目经费支持。重点基地承建单位须按不少于省教育厅、省社科联资助额度的2倍比例及以上配套经费资助研究项目,并须保证重点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将其列入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的经费主要用于重点项目资助。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建帐。
第十八条 重点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六、重点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重点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结合自身的科研条件、学科优势及队伍状况等提出书面申请。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全省社科界的整体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由申请单位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任务书》。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十条 重点基地每年应向省社科联、省教育厅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要点。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重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重点基地管理办公室对重点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基地的评估。评估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一年,再次考核,如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重点基地的资格。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共同认定建立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基地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省社科联、省教育厅。
附件二: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均 省社科联党组书记
涂文涛 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梁守勋 省社科联副主席
唐小我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魏凤琴 省社科联规划办主任
李 义 省教育厅科技处处长
黄 兵 省社科联规划办副主任
蔡荣富 省教育厅科技处副处长
王晓章 省教育厅科技处调研员
宋 歌 省社科联规划办主任科员
黄 勇 省教育厅科技处主任科员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公室:
宋 歌 省社科联规划办
黄 勇 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三: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基地项目)带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基地)建设的方针,规范重点基地项目的管理,提高重点基地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重点基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基地项目是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与四川省社科规划年度重点项目相当。
第三条 重点基地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推进理论创新,以四川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研究的主攻方向。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领先和国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四川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二、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重点基地项目选题根据重点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重点基地建设目标和重点基地预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来确定。
第五条 重点基地项目采取每年定期一次和根据需要随时增补相结合的立项方式。由重点基地承建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组织评审。
第六条 重点基地项目的申请人,须据实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重点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由重点基地负责人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小组评审通过后,提交省社科联党组审定批准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书。
三、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重点基地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 重点基地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点基地项目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项目中期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
第十一条 重点基地项目实行二级管理制度,由省社科规划办与科研管理部门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共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基地项目负责人如调离所在单位,项目不得随之转走,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员承担,予以撤项。
第十三条 重点基地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采取聘请同行专家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重点基地可推荐1名鉴定专家人选。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
第十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材料。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发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申请书》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者,省社科规划办将向所在重点基地提出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在三年之内不能申报承担新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并将直接影响项目所在重点基地的科研信誉评估。
五、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 为积极支持和促进重点基地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凡对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应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需公开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在出版过程中确实需要出版补贴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申请,酌情给予资助。省社科规划办将充分利用《重要成果专报》、《四川社科界》、《四川社会科学在线》和《规划工作简报》等宣传推广重点基地项目成果。
第十八条 对外公布的重点基地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制度。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四川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凡秦林